(2014年12月18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2018年11月4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
2021年7月14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再修订
2025年11月25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再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业药师协会。本会是由执业药师个人及单位会员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本会简称:新疆执业药师协会,英文名称为:Xinjiang Licensed Pharmacist Association,缩写为XLPA。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维护祖国统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民族团结,加强执业药师队伍建设与管理,维护执业药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执业药师的执业能力和业务素质,保障药品质量和公众用药安全,为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决维护国家统一、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行业相关调查研究,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相关法律、规章、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向医药机构提供有关执业药师和业务发展方面的咨询和建议,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团体标准、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和研究,积极推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
(二)经许可开展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和服务,提高执业药师的执业能力、药学服务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三)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自我管理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组织会员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引导会员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搭建会员招聘求职沟通和交流合作平台,为会员免费发布招聘求职信息,维护执业药师的合法权益,反映执业药师的意见和诉求,为执业药师提供职业服务。
(四)根据相关单位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发布行业信息,医药学科普、健康知识,向公众提供药学信息和健康知识服务,提高人民群众科学用药水平。
(五)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和规范,开展行业诚信行为评价与考核、规范执业药师执业行为。
(六)开展执业药师学术交流活动,促进药学、中药学、民族药学学科发展;开展同国内外药师/执业药师协会的友好交往。
(七)经许可组织行业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技能培训、专业技术培训、考前培训、岗前实训、药品企业质量负责人培训和认定以及提升药学服务人员能力等;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以实质性考核、监测、鉴定、认证等结果、数据为依据,真实、客观开展资格考评、等级评定、信用评价、课题立项、职称评审、药学服务技能大赛等活动。
(八)开展执业药师业务操作规程研究,制定相应的业务工作指南,提高药学服务质量。
(九)依法开展社会组织宗旨允许的业务,承接政府、企业及其工作部门委托或授权的任务和项目。
(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印《新疆执业药师协会》内部刊物,运营、管理协会网站(www.xjzyysxh.cn)、微信公众号(xjzyysxh)。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制。
凡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辖区内依法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药商业组织;与执业药师相关的科研机构、教学单位、第三方服务、施教、培训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医药单位及分支机构;内地医药行业上述机构等,均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和遵守协会的章程;
(二)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协会活动,执行协会决议。落实行规公约;
(三)维护行业协会合法权益;
(四)个人会员须是取得执业药师资格、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或从事药品研发、生产、经营、使用和医药学相关专业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单位会员须是从事药品研发、生产、经营、使用和药学教育的企事业单位及团体。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 个人会员提交: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或从事药品研发、生产、经营、使用和医药学相关专业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证书(包括不限于所在单位的高校教师资格证、人事任免、聘书等);
2. 单位会员提交:合法的营业执照或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电子版),填报会员登记表。
3. 其他要求的入会材料。
(三)经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查讨论通过;申请会员或单位会员按协会规定缴纳会费;
(四)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申请人或单位即取得会员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的活动;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会员对除名有异议者,可向常务理事会提出申述。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内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内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被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不良信息;
(四)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五)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六)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不得利用在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方面的优势,侵害其他会员和相关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药监局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数的1/3。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和遵守协会章程;
(二)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本企业及个人社会信誉良好;
(三)热爱协会工作,能够公正、公平、勤勉履职;
(四)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自觉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1-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指导员)向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审核;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主动与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沟通;
经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内部管理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线上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其他须经现场表决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本会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9-15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组织召开会长办公会;
(五)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分支机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四)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工作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工作会议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本会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名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
本会设置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应当由协会秘书处提出方案及人选,制定相关制度、工作规则,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完善《会员及会费管理办法》《会员及理事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有关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五)咨询、服务、技术转让、政府和企业采购服务等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一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二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七十五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七十六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具体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七十七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十八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七十九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八十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三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5年11月25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