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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兵团办理执业药师注册事项指南

发布时间:2022-07-08

 

提示1.办理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的请在提交注册申请时将原注册证交至或寄至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五星南路334号

2.申请表承诺人务必签字。

3.2021年开始继续教育学分包括专业课学分和公需课学分两部分。

4.基本信息中上传的照片务必保持清晰(蓝底或红底)。

 

一、项目名称:执业药师注册

二、实施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审批类型:行政许可类

四、审批内容:执业药师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

五、办理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国药监人〔201912号)

(三)《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国药监人〔202136号)

六、办理条件:

执业药师注册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药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执业单位同意

(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七、所需材料

(一)首次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

2.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

3.身份证明

4.执业单位开业证明(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5.继续教育学分证明(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非当年申请注册的,应当提供《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批准之日起第二年后的历年继续教育学分证明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超过五年以上申请注册的,至少提供近五年的连续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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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更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执业药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2.执业单位开业证明(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3.继续教育学分证明(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非当年申请注册的,应当提供《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批准之日起第二年后的历年继续教育学分证明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超过五年以上申请注册的,至少提供近五年的连续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4.交回原注册证(旧证为电子版的上传电子版注册证、原单位离职证明至系统附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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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执业药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2.执业单位开业证明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3.继续教育学分证明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非当年申请注册的应当提供《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批准之日起第二年后的历年继续教育学分证明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超过五年以上申请注册的,至少提供近五年的连续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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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注销注册:

1.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2.交回原注册证(旧证为电子版的上传电子版注册证、原单位离职证明至系统附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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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办事方式:

1.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平台”(http: //zyys.nmpa.gov.cn)单击“网上申报”,进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登录页面(https://zwfw.nmpa.gov.cn/web/user/login#person)。或直接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首页(https://zwfw.nmpa.gov.cn),单击“个人登录”。

(注意:“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未注册用户请按要求进行“注册”。已注册用户直接登录。)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五星南路334号

联系电话:0991-2601618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10:00-13:30

下午15:30-19: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