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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介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业药师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1-11-30

(2014年12月18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2018年11月4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

 2021年7月14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再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业药师协会。英文译名:Xinjiang  Licensed  Pharmacis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XLPA。

第二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业药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执业药师个人及单位会员自愿组成的全区性、专业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自律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法取得社会团体资格。

第三条   协会宗旨: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加强执业药师队伍建设与管理,维护执业药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执业药师的执业能力和业务素质,保障药品质量和公众用药安全,为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服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的职责。

第五条   自治区民政厅是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是业务主管单位做业务指导。协会办公地址在乌鲁木齐市西八家户路522号。协会网址:www.xjzyysxh.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推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

(二)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政策建议;向医药单位提供有关执业药师和业务发展方面的咨询和建议。

(三)开展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管理,提高执业药师的执业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四)推广药学科普知识,向公众提供药学信息和健康知识服务,提高人民群众科学用药水平。

(五)组织开展执业药师学术交流活动,促进药学学科发展;开展同国内外执业药师协会的友好交往。

(六)维护执业药师的合法权益,反映执业药师的意见和诉求,为执业药师提供职业服务。

(七)加强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建设和自律管理,规范执业药师业行为。

(八)开展执业药师业务操作规程研究,制定相应的业务工作指南,提高药学服务质量。

(九)承接政府委托或授权的任务和项目。

(十)管理执业药师协会网站,编印《新疆执业药师协会》内部刊物。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一) 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 履行会员义务;

(三)个人会员须是取得执业药师资格或从事药品研发、生产、经营、使用和药学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单位会员须是从事药品研发、生产、经营、使用和药学教育的企事业单位及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查通过;

(四)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权;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的活动;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会员对除名有异议者,可向常务理事会提出申述。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内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内不按要求参加协会活动;

(三)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协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协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应及时修订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订章程;

(二)决定协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协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的建议权和参与权;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应当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协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协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泄露协会保密信息;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补选或终止理事资格;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重要管理制度;

(十)审议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协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随时召开或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经会长或者五分之一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通过无记名投票在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经会长或三分之一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协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够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秘书长设为专职。

第三十三条    协会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70周岁,超过70周岁,不得在协会任职

第三十四条    协会负责人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卸任、辞职、被罢免后,不再履行协会法定代表人职权。协会在20日内将新产生的法定代表人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手续。

第三十七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督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组织召开会长办公会。

第三十八条   协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一、三、五、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法人负责。

第三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三)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协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二条  协会的收入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四十三条  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协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协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协会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程序

第四十九条    协会章程的修,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后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协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协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六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所指执业药师包括从业药师。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